乐清市中学生业余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乐清市中学生业余党校是党、团组织对优秀高中生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培养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摇篮,是树立学生典型、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教育途径。为使乐清市中学生业余党校(以下简称党校)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学生业余党校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基本要求,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以理论教学、实践活动为基本方式,使有入党愿望的广大高中学生,进一步增强对党的认识和感情。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实践活动,由共青团组织向党的组织部门推荐党校优秀学员做党组织的发展对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教育局共同建立乐清市中学生业余党校。

第四条  乐清市中学生业余党校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主管共青团工作的市委副书记和市委组织部长任党校名誉校长,团市委书记任校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团市委的有关分管领导任副校长。党校办公室设在团市委,由团市委分管副书记兼办公室主任。党校日常的主要教育教学工作由党校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第五条  乐清市中学生业余党校学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知识要求、有积极要求了解党、认识党愿望的优秀团员。

(二)以高中学生为主,并提出入党申请,已参加所在学校业余党校学习培训的优秀学员优先。

第六条  参加党校学习的共青团员,须经本人申请、学校团组织审核、学校党组织推荐,经党校办公室批准后参加学习。

第七条  认真参加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并通过党校结业考试的学员可取得结业证书。团组织可将优秀学员(符合党员条件)作为向党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

第八条  凡是被确定为党组织发展对象的高中学生,应是市中学生业余党校合格学员。

第四章     

第九条  乐清市中学生业余党校的教学内容,要依据中组部、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对中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的意见》要求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主要是进行党章、党的历史和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使学员了解党的光荣传统,了解党的性质、任务,党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党的组织纪律,增强参加党校学习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自觉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

第十一条  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了解国际国内形势,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看待世界、看待人生,帮助学员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的坚定信念,进而引导学员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第十二条  党校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通过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育人效果。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志愿服务活动、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参观企业、农村等改革开放的先进单位和科技教育基地;组织远足、素质拓展、军训活动;观看影视、剧目、展览;组织人物专访、专题报告、演讲比赛等。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辅导员。党校设立辅导员一至两人,一般由团市委学少部部长或市教育团工委书记担任。辅导员具体负责党校招生、注册登记、组织听课、社会实践活动、结业等各项工作,建立学员档案,并做好党校工作的情况总结。

第十四条  学员档案。参加党校学习的学员都要建立学员档案。党校按照学员结业情况将学员档案返回有关学校纳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一)学员登记表。参加党校学习的学生要认真填写党校学员登记表。

(二)考勤记录表。党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并有详细的考勤记录表。

(三)考试(考核)汇总表。考试(考核)以完成学习总结、参加党校的开卷考试为主要形式。

(四)结业证书。按照党校考勤制度的要求参加理论知识学习,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并通过党校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党校颁给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师资。党校的教员应由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党的理论工作者和青少年工作者或先进共产党员担任。

第十六条  教材。党校要设立教材库,以《党章》、《怎样加入中国共产党》或党组织关于青年工作等书籍为党校学员教材。同时为各学校业余党校提供授课人员索引,提供党课的录像、录音资料等。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乐清市中学生业余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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